“中華生物醫學工程協進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一月十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一月七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四日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華生物醫學工程協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Chinese Bio-Medical Engine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除希望達成投入生物醫學工程產業菁英之連結,更期盼透過與產、官、學、研之交流及分享,期能對被政府視為未來明星產業的醫療生技產業,完成通路、行銷、甚至製造的大整合,除了促進國內生物醫學工程產業的蓬勃發展,也希望能在國際的醫療產業佔一席之地,達成身為醫工人之理想與職志。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因會務需要,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得設立於其他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設計規則由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於設置或變更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生物醫學工程產業經營管理資深人員,成立此一溝通平台。
二、縱者,以生物醫學工程產業前輩與中生代就醫療產業,完成通路、行銷、製造等的經驗交流。從而創造求職、求才的人才供需機會。
三、橫者,以不同領域之產業交流,期能以合縱連橫,創造結盟商機,以促進生物醫學工程產業的蓬勃發展。
四、進而,與生物醫學工程產、官、學、研單位就醫療生技產業發展彼此交流,加速生物醫學工程及其上下游產業升級,促進生物醫學工程產業資訊流通及資源有效運用,以期能提升本土生物醫學工程產業活絡於兩岸醫療生技市場,甚而發揚於國際的醫療產業為目的。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醫學工程系、所畢業或醫療生技產業從業人員,在醫療生技產業市場從業達10年以上,並為公司主管或負責人。且認同本會宗旨目的,並願與其他會員溝通交流與分享。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年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認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以上個人會員相關性質之專業知識團體,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年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務各項權利。
三、榮譽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且對醫學工程研究、應用發展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並熱心贊助本會發展之個人、團體或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準會員:醫學工程系、所畢業或醫療生技產業從業人員,年滿二十歲,凡贊同本會宗旨目的,並願與其他會員溝通交流與分享。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年費後,為準會員。
以上規定申請入會時,均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經繳納會費、年費後方得入會成為會員。曾觸犯法令、損害本會名譽或違反本會規定之專業倫理規範者,得拒絕其入會之申請。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及複決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一權。
二、團體會員經選派會員代表三人,可代表行使本會會員各項權利。每次活動可安排四人參與,其餘需另行繳交活動費用。
三、榮譽會員、贊助會員與準會員有發言權,無以下權利: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本會之解散。
八、決議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名、監事三名,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並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評鑑與審核生物醫學工程應用發展研究或專業倫理之執行。
八、接受評議委員會之決議。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選舉一名為理事長及一名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代理理事長執行任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名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陸千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若準會員轉為一般會員時,需補足新台幣壹仟元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以上,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理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後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01月04日成立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3年02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3009437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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